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艺术藏品的规范管理,确保艺术藏品安全,高质量发挥艺术藏品的作用,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结合《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捐赠资产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藏品是指通过捐赠、采购、划拨等途径进入学校,办理国有资产建账后,供教学、科研和展陈所用,具有历史、文化或艺术等价值的实物。
第三条 艺术藏品是学校教育、科学、文化的财富,是学校文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属于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艺术藏品管理包括接收管理、建账管理和使用管理等,为了统筹协调学校各相关单位共同管好、用好艺术藏品,成立艺术藏品管理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图书馆(艺术馆)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档案馆、艺术与设计学院、船海与能源动力工程学院、航运学院等,工作组秘书处设在图书馆(艺术馆)。艺术藏品管理工作组负责学校艺术藏品管理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与 工作协调,明确艺术藏品管理单位职责,对相关艺术藏品管理单位发展规划、工作方案、规章制度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艺术藏品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3-5人,由校内外在艺术藏品相关行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影响和社会地位的相关专家组成,由艺术藏品管理工作组推荐选聘。艺术藏品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制订学校艺术藏品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争取社会捐赠支持等方面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 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负责捐赠艺术藏品接收管理,严格按照《武汉理工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捐赠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积极推进艺术藏品捐赠接受、礼待,经学校艺术藏品管理工作组批准同意后,组织鉴定、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艺术藏品建账管理,严格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认定后达到资产入账要求的艺术藏品进行登记审核、入账等管理。
第八条 艺术藏品管理单位负责艺术藏品的使用管理,协助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在艺术藏品接收过程中暂存保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求进行登记,并与学校相关部门合作,做好线上线下展陈、保护、宣传、教育、颁制收藏证等工作,充分发挥艺术藏品的文化艺术价值和育人功能。
第三章 艺术藏品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艺术藏品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艺术藏品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流程,制定并落实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设并维护艺术藏品使用管理相关设施、设备,科学合理保养维护、使用艺术藏品。
第十条 艺术藏品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接已经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入账后的艺术藏品使用管理权责,对艺术藏品进行核验、登记和入库。艺术藏品名称、完整度等核验无误后,填写入库登记单,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艺术藏品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完成艺术藏品入库。若发现艺术藏品存在信息不全、受损等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入库登记单上。
第十一条 艺术藏品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艺术藏品,建立艺术藏品数字信息档案,包括艺术藏品明细、简介、实物照片、来源、入校时间、展陈时效等信息。
第十二条 艺术藏品管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艺术藏品的保养维护, 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霉、防锈、防蛀、防灾等工作及其必要设备的置用,确保艺术藏品的安全与完整;
(二)在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开展固定展、主题展、流动展和科普教育等活动,提高艺术藏品的使用效率;
(三)按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定期进行艺术藏品盘点;
(四)负责艺术藏品展陈的科学存放、日常维护、定期检查与管理,填写检查日志,及时准确记录艺术藏品数量、位置、形态等变化;
(五)日常认真查看展柜安全设施和展藏品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受损等现象,应及时维护、报修。
第十三条 艺术藏品原则上不能离开管理单位,确因实际需要离馆(或学院、部门)用于校内外交流等工作的艺术藏品,需要严格审批管理。用于校内外交流的艺术藏品评估价值在 50 万元以内的由艺术藏品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批,评估价值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由艺术藏品管理单位负责人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离开艺术藏品管理单位期间,艺术藏品管理单位需确保艺术藏品安全、完好。
第十四条 未办理完成国有资产验收、建账、登记等相关手续的非藏品原则上不得进入各艺术藏品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艺术藏品损失方,或擅自处理、占用学校艺术藏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艺术藏品的购置、鉴定、价值评估等费用,以及艺术藏品的日常维护、装裱展陈等费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艺术藏品管理单位(或学院、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因学校发展需要而采购的艺术藏品,纳入艺术藏品范畴的,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已在藏馆(或学院、部门)的非藏品,补齐相关管理环节和手续后,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若涉及捐赠协议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事宜,由艺术藏品管理工作组研究和协调,以有利于学校艺术藏品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被鉴定为文物的艺术藏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艺术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