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 |
  • 作者:
  • |
  • 阅读次数:55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762号)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支撑高校“双一流”建设,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理工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在校图书馆,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图书馆馆长兼任,副主任由文法学院副院长及湖北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副主任兼任。

第三条 中心主要职能包括: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统计、利用及分析,为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组织知识产权相关培训;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协助学校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配合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不断提高高校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第三条中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为委托方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最大限度地保证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不受委托方其它要求的干涉,包括委托方为了己方的利益需求向中心提出的希望获得具有明显目标导向性检索分析结论的要求。

第五条 中心分设领导小组、业务小组、专家小组。各小组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图书馆馆长)、分管业务副馆长及部门负责人、总审员组成。负责向图书馆党委政汇报中心建设情况;制订中心长期规划和相关业务规章;协调处理重要事项;拟定业务建设、队伍建设、职工培训、业务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

二、业务小组。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业务的日常受理、任务分派、报告完成、审核提交、结算费用等事务性工作;落实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队伍建设、职工培训、业务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的实施。

三、专家小组。由校内外特聘专家组成,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在法律、技术层面上提供专业支撑。

第六条 业务受理流程:

一、委托申请。客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形式,提交专利服务委托申请。

二、业务受理。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讨论沟通,如:技术背景资料、项目研制报告内容、检索策略式、报告完成时间等。

三、服务付费。客户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四、专利检索与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托图书馆信息资源及信息服务工作流程,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与分析。

五、完成报告。撰写公正客观的专利信息服务报告。

六、审核提交报告。

第七条 中心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专业人员任职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获得教育部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颁发或认证的相关资质证书,包括教育部科技查新员、教育部科技查新审核员、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及高校专利信息分析实务研修班结业证书等。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良好的信息检索和分析能力。

五、具备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八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负责对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图书馆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等数字资源和软硬件设施。

第九条 中心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主管部门在资源建设、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十条 中心建立印章专人管理及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委托方需根据具体服务项目的需求,明确提供地域范围、时间区间、技术范围、申请人、发明人、申请日、公开日、分类号、关键词等信息。委托方不能准确提供完成知识产权服务必需提供的技术资料,例如:申请号、技术领域主题等,中心拒绝受理服务。中心对已经受理的服务请求,需经过需求提交、需求确认、相关检索、检索结果交付、反馈和确认、结算及归档等主要步骤。

第十二条 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依据委托任务的不同,通常应包含如下几项内容:检索时间、检索人员、审核人员、委托时间、待检索的技术方案、检索用数据库、基本检索要素、检索式及结果、检索文献列表等。

第十三条 中心部分业务工作属于有偿服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可定期/不定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笔收费均如实登记。

第十四条 中心完善档案管理机制,设专人管理,做好档案的存档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武汉理工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


返回
顶部